法醫(yī)精神病鑒定程序(2)
二、鑒定
1.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,并出具完整、規(guī)范的鑒定報告。
2.中心在實施鑒定前,鑒定人應預先閱卷,了解案情,作必要的核實。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,有科學依據,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。
3.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,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(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)。
4.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,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,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。
5.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《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》的形式作出;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。
6.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,并將《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》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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